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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大學畢業怎樣快速取得法律學位

想考律師和一些司法特考

但是考試院規定要法律相關科系畢業

不過法科考試補習班教的比學校好

對我而言自己念就可以以了根本不用去唸大學浪費時間

有大大知道要如何最快取得學位證明

以便參加考試嗎?雖然野雞大學法律系也是一大堆

但是我不是很想浪費時間金錢用正規方式去換學位

想請善心大大給小弟指點迷津
因為你沒有說你要考司法特考的幾等

我想比較有問題的應該是律師跟司法官吧!

因為司法特考四五等只要高中畢業就可以考了

所以只針對律師司法官說明。

明年(99年)為律師司法官舊制的最後一年

但新制考試(100年)的報考資格跟舊制是一樣的

但目前有民國103年會變成法律系所畢業的人才可以考的傳言

所以要考要趁早

說明如下:A:律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

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執行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或行政執行署、處擔任行政執行職務四年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一、曾任法官、檢察官者。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

B:司法官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十八歲以上

五十五歲以下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C.特別注意一、律師:有關專技人員律師高考應考資格之修習學分審議事宜

要向貴部何單位申請? 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台北市文山區116試院路一之一號)電話:02-22369188轉3136二、司法官:所稱「與該類科所定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

係指所修課程科目名稱與該類科所定專業科目名稱「完全相同」者。

例如:專業科目為「民法」

若所修科目為「民法概要」

則不得視為一科;惟因法律系並無修習「民法」一科

故分別修習民法總則、民法債權編、民法物權編、民法親屬編、民法繼承編等五科

亦得視為修得民法一科之學分(90年163次會最新案例

修習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

亦得視為修習民法科目)。

又修習商事法亦同前所述

需所修科目名稱完全相同

或該科目所包含之各科各別修習完畢

始得視為商事法一科。

」。

三、有關應考資格之學科學分採認範圍

凡科目名稱完全相同者

均予以採計

科目名稱雷同者

請檢附畢業證書、成績單或學分證明、學校或系科組所開具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

寄考試承辦科(地址: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之一號)審議

並俟其覆知結果為報名依據

電話::02-22369188-3116。

D.我個人的經驗:因為我是只想考司法官

所以對於律師考試不是很了解

我也是非法律系畢業

只是因為我大學有修過商事法跟行政法

且都為二學分

而且成績單上的名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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