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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時薪制例假日上班加班費
目前我在某電子公司上班~經由人力派遣公司~時薪制~當初簽約說好是是周休2日~一天上班8小時~2月份例假日共加班12小時 228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薪資單上有多給加班費1900~這其中怎麼算的我不清楚~但3月的禮拜6我都有去加班~但是薪資單發下來後~我發現我例假日加班都沒有算加班費~就直接以我的時薪*8小時給我而已~也就是130*8*4給我而已~並無多給所謂的加班費~這樣公司是否有違法呢?而為什麼2月跟3月的加班費會有如此差異?
你公司的薪資算法有點問題
但我們先來解釋你看不懂的那段句話
再解釋你公司薪資算法的問題在那裡。
按時計酬者如經勞資雙方以不低於95元之金額約定時薪
除另有約定外
允認已給付勞基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嗣後毋須另外計給。
P.S:時薪制自96年7月1日起
由原本的66元
調整為95元。
100年1月1日起
由原本的95元調整為98元。
按時計酬者假日工資解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工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除應放假外
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日工資
雖無出勤義務
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
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
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
除按勞資雙方約定之時薪、時數給付工資外
雇主仍應另行比例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
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者例假日工資
時生爭議
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
以後遇有例假日只須給假
不必外加計給例假日工資
以減少紛爭。
所以
一開始的工時定義
假日休假也要給薪
後來修法改為假日休假的工資
加進法定最低工資裡
雇主假日就不用給薪了。
不論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
如勞工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
應以不低於98元之約定金額核計延時工資及休假日(出勤)之工資。
例如:約定時薪98元之勞工
其依勞基法第24條之延長工時工資
前2小時加班費為130元( 98 X 1.33 = 130 )、第3、4小時為163元( 98 X 1.66 = 163)。
至於「國定休假日」如何計算?有下列兩種樣態:1.原約定「國定休假日」出勤者
應放假且工資照給(95元乘以工時);若雇主要求出勤
應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給一倍(95元X工時X2)。
2.原約定「國定休假日」不出勤者
無該日工資請求權;但若雇主要求出勤
則該日應計給2倍工資(95元X 2倍工時)。
回到你的問題
假設你每小時工資98元。
2月假日加班12小時
2月28日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
假日正確工資計算:98 X 12 = 1176國定假日加班計算:98 X 2 = 196 X = 8 = 1568但你公司2月的薪資計算
好像是用95乘以加班時數20小時
所以你才會拿到1900元。
3月假日加班32小時。
工資正確計算:98 X 32 = 3136但你說3月時薪是130元
但也有可能是用98元乘以1.33倍
等於130元的時薪來計算。
2月和3月的時薪計算明顯不同
不知道是你公司算錯
還是你看錯
這方面請你再確認。
參考資料
我是人資
每間公司的薪資算法有所不同
而前後2個月的算法不同是否是公司薪資程式改變了或什麼其他因素(人事算錯..等)
你應該是直接打電話去派遣公司詢問
因為派遣公司的人事一次算薪資可能要算幾百人
有時因為時間太趕而疏忽了也不無可能
因此建議您直接撥電話到派遣公司問比較清楚
但切忌打電話到公司的必要禮貌一定要有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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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4120684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