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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時薪制例假日上班加班費

目前我在某電子公司上班~經由人力派遣公司~時薪制~當初簽約說好是是周休2日~一天上班8小時~2月份例假日共加班12小時 228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薪資單上有多給加班費1900~這其中怎麼算的我不清楚~但3月的禮拜6我都有去加班~但是薪資單發下來後~我發現我例假日加班都沒有算加班費~就直接以我的時薪*8小時給我而已~也就是130*8*4給我而已~並無多給所謂的加班費~這樣公司是否有違法呢?而為什麼2月跟3月的加班費會有如此差異?
你公司的薪資算法有點問題

但我們先來解釋你看不懂的那段句話

再解釋你公司薪資算法的問題在那裡。

按時計酬者如經勞資雙方以不低於95元之金額約定時薪

除另有約定外

允認已給付勞基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嗣後毋須另外計給。

P.S:時薪制自96年7月1日起

由原本的66元

調整為95元。

100年1月1日起

由原本的95元調整為98元。

按時計酬者假日工資解釋: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工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除應放假外

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日工資

雖無出勤義務

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

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

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

除按勞資雙方約定之時薪、時數給付工資外

雇主仍應另行比例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

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者例假日工資

時生爭議

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

以後遇有例假日只須給假

不必外加計給例假日工資

以減少紛爭。

所以

一開始的工時定義

假日休假也要給薪

後來修法改為假日休假的工資

加進法定最低工資裡

雇主假日就不用給薪了。

不論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

如勞工逾法定正常工時延時工作或於休假日出勤工作者

應以不低於98元之約定金額核計延時工資及休假日(出勤)之工資。

例如:約定時薪98元之勞工

其依勞基法第24條之延長工時工資

前2小時加班費為130元( 98 X 1.33 = 130 )、第3、4小時為163元( 98 X 1.66 = 163)。

至於「國定休假日」如何計算?有下列兩種樣態:1.原約定「國定休假日」出勤者

應放假且工資照給(95元乘以工時);若雇主要求出勤

應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給一倍(95元X工時X2)。

2.原約定「國定休假日」不出勤者

無該日工資請求權;但若雇主要求出勤

則該日應計給2倍工資(95元X 2倍工時)。

回到你的問題

假設你每小時工資98元。

2月假日加班12小時

2月28日國定假日加班8小時。

假日正確工資計算:98 X 12 = 1176國定假日加班計算:98 X 2 = 196 X = 8 = 1568但你公司2月的薪資計算

好像是用95乘以加班時數20小時

所以你才會拿到1900元。

3月假日加班32小時。

工資正確計算:98 X 32 = 3136但你說3月時薪是130元

但也有可能是用98元乘以1.33倍

等於130元的時薪來計算。

2月和3月的時薪計算明顯不同

不知道是你公司算錯

還是你看錯

這方面請你再確認。

參考資料 我是人資
每間公司的薪資算法有所不同

而前後2個月的算法不同是否是公司薪資程式改變了或什麼其他因素(人事算錯..等)

你應該是直接打電話去派遣公司詢問

因為派遣公司的人事一次算薪資可能要算幾百人

有時因為時間太趕而疏忽了也不無可能

因此建議您直接撥電話到派遣公司問比較清楚

但切忌打電話到公司的必要禮貌一定要有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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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04120684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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