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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新娘繼承土地問題

我公公娶了大陸女子 有二棟房子都己過名給大兒子 但是土地因是農地等原因無法過戶 除非繳很高的徴值稅 但我們都沒有錢 我想請問若我公公過世後 是否大陸女子直接一人得有 我們這些子女該如何才能... 無法過戶的財產該如何自保
您好首先若我公公過世後不是大陸女子直接一人得有而是大家均分(民法1141與 1144條)農地過戶只要符合農業使用是可申請免增值稅所以那塊農地是農用嗎?若是農用 過戶不會有稅金再者如何過戶是公公的權利子女沒有任何權利若公公心中也想過戶

那可以辦理信託先信託給小孩

而且可向大陸女子協商將來會給他一些錢

不然他也很可憐要求他簽下一些協議書

例如放棄遺產(不過是無效的)妳會問

那立個無效契約幹嗎?其實法律上無效

但若在那位大陸女子心中有效就有效果等公公百年的時候

要求他檢附拋棄文件同時把一些錢給他做選擇目的很快就會達到畢竟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參考資料 實務經驗
您好:依現行法令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因此除非您公公的配偶己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否則她不能辦理土地的過戶登記但她可主張和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共同繼承財產

但其所得財產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也就是您公公的配偶如果屆時繼承發生時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那她可主張要求其它繼承人拿出依其應繼分所計算應分得之現金給她(200萬元以內)

雖然土地無法辦理登記過戶予她

但她可要求其它繼承人登記後變賣價金

除非那是台灣地區繼承人頼以居住的房屋因此這種事到時最好還是要雙方講好

否則她還是可以到法院主張她的權利

要求她的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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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4120258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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