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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預告工資&年假

請問我的工作年資是15個月老闆今天突然告知我四天之後離職但我還有七天年假以及兩天原訂休假未休我的平均薪資是24500Q1:我的遣散費用是12250 3060=15310 (這樣對嗎?)Q2:服務超過一年老闆需在20天前告知

但他只在4天前告知

是不是得額外給我賠償的預告工資:24500 / 30 * 16 =13056Q3:但我剩下的年假跟休假是可以休完的

他必須支付給我這月份全勤的薪水

這樣對嗎?Q4:所以我八月份可以領到的是:七月全薪24500 遣散費15310 預告工資13056=53766 (這樣算對嗎?)
Q1:我的遣散費用是12250 3060=15310 (這樣對嗎?)資遣費相關法令勞基法第十七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因此你資遣費計算應該是24

500*15/12*1/2=15

313Q2:服務超過一年老闆需在20天前告知

但他只在4天前告知

是不是得額外給我賠償的預告工資:24

500 / 30 * 16 =13056預告工資則依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4

500 / 30 * 16天(預告工資) =13056Q3:但我剩下的年假跟休假是可以休完的

他必須支付給我這月份全勤的薪水

這樣對嗎? 特休假未休完則依勞基法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

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

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Q4:所以我八月份可以領到的是:七月全薪24500 遣散費15310 預告工資13056=53766 (這樣算對嗎?)應該是七月薪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特休假未休薪資
ㄧ.舊制--勞基法退休金(94年7月新制實施前)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資遣費算法=平均工資(末6個月的薪資平均數)*在職年資二.新制--員工適用退休金條例(94年7月份當月起)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由本院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資遣費新制算法=平均工資(末6個月的薪資平均數)*在職年資*1/2三.離職預告第五十九條:本院員工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各款項外

自請離職者

應按下列預告期間規定:1.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10日前預告之2.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於20日前預告之3.三年以上者

於30日前預告之四.未休年假1.依公司規章2.如沒有(四-1項);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三項: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如果是自己不想休假想繼續上班

是無法要求折現。


樓上你算的資遣費是舊制算法哦版大是適用新制的新制的年資是全按比例計

沒有不足一個月要以一個月計的規定哦
哈~那個001可能看到你的意見後刪掉了他的回答

因為我沒有看到回答者有列出你列的算法~andy你變成最早留言的人了 **
為什麼大家都喜歡刪掉留言

讓別人的留言看起來變很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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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7180158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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